“熊孩子”在校闹事、不学习,该如何管教?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官网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对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进行了明确——学校和教师可依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因并未对“教育惩罚措施”的程度、范围和方式进行明确规定,该草案被一些人质疑“教师自由裁量权过大,会为体罚开口子”。(见4月21日《新京报》)
目前中小学对闹事、不学习的学生,教育管理的手段以批评教育为主,约束作用不明显,一些学生屡教不改,不利于正常的教育管理。
针对中小学生尚未成年的特点和属性,惩戒的运用要满足保护的基本前提。正因如此,我国教育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然而在现实中,教师管教学生可能掉入“体罚”苛责的陷阱,而家长维权又往往导致教师不敢管教学生,对学生一味纵容,这两种极端,恰恰反映出学校合理合法、有度惩戒的方式与手段的缺失。
对学生的管理以教育为主,并不意味着缺少必要的惩戒。适当的惩戒,可以让孩子懂得行为有界线、越界有代价,有助于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而教师作为教育管理者,应对学生有必要的管教权,这是职业属性决定的。
立法明确教师的管教权,有两层含义:一是赋权,让教师行使教育与管理的职业权利合法化,以利于维护学校教学与教育活动的基本秩序;二是限权,即权利“清单化”与授权化,未授权的即为禁止的、非法的,具体到管教即是针对怎样的行为采取怎样的手段与措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中,其实也有教师管教权利的表述,但都相对笼统模糊,比如惩戒并未被明确禁止,同时体罚被禁止却又失之宽泛,使得惩戒与体罚在运用中缺乏清晰界线。
立法明确教师管教权并不等于体罚合法化,然而一旦赋权宽泛,给予教师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则可能会让管教权变成一种“私权力”,这也是很多人的担忧所在。怎么样管教学生以及如何惩罚学生,方式和手段的界线不可避免地容易引发争议,因而立法关键并不是消弭争议,而是尽量求得意见的公约数,为教师管理权的行使设计规范的办法与细则,并把执行中可能形成的争议解决在立法之前。其中涉及到惩戒学生的办法,尤需具体到情形、惩戒方式与相应手段,像一些实体法一样具有较强的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