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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幼儿园园长因校车超载被追刑责的警示

时间:2018-08-07 18:46:37    来源:北京青年报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日,河北邢台沙河市交警队查获的路某、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在沙河市人民法院审结。审理查明,2017年6月16日,沙河市高店村金宝贝幼儿园园长戴某某安排路某驾驶校车载幼师樊某某送32名幼儿回家,因严重超载被警方查获。法院认定,被告人路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戴某某作为管理人,安排路某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负有直接责任,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无独有偶,去年10月23日,湖北天门市杨林办事处肖张夏小学附属幼儿园司机江水新、园长徐利君驾驶校车送15名学生回家,被天门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在对江水新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检方认为徐利君作为校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严重超载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天门市公安局随后对徐利君立案侦查。

  这两起幼儿园园长因校车超载被追究刑责的案例,对于落实交通安全的法律具有警示意义。其一,校车超载是行为罪而不是结果罪,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的严重超载也应该办罪。过去,校车严重超载,司机并不一定会以危险驾驶罪被刑事处罚,只有校车因为超载发生了事故,他们的超载问题才会被发现,也才会被处罚。这也正是校车超载屡禁不止的原因。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其第三条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由此可见,只要校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就是犯罪,并不需要一定“造成严重后果”。要让这条法律规定得到落实,要求交警不能等到发生事故后才发现校车超载,即使校车没有发生事故,只要被发现超载,责任人员也必须依法受到处罚,这样才能有效治理校车超载。

  其二,不仅是司机应该对超载负责,校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也需要对此担责。这是因为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严重超载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案中司机长期驾驶被告人幼儿园园长徐利君所有的鄂R33995号牌“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事校车业务,因为孩子太多,为省时省力,核载8人的面包车里,每次都会挤下十几个学生,徐利君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员负有同样的责任,如果超载就是园长要求的,其责任甚至更大。

  其三,在上述法律规定中,还有一些条款需要继续“激活”。例如,对于超载的司机和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追究刑责,不仅适用于校车,也适用于客运车辆,但我们并没有看到对追究客运车辆责任时,也追究客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责任,基本上都是处罚司机。再例如,应该追究刑责的不仅是超载,还应该包括“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但是到目前为止,似乎并未出现司机因为严重超速行驶被追究刑责的案例。

  校车和客运车辆严重超速行驶,责任人员应被追究刑责,这条法律规定尚未被“激活”,可能是因为“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缺乏明确界定标注,也缺乏具体的处罚细则。比如到底超速多少或者超速多长时间属于“严重超速”,尚未有细则规定。这需要交通执法机关依照规定尽快“激活”法律,以充分发挥法律效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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