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对公开招聘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的,可取消成绩或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记入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对招聘单位违纪违规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部分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
近年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出现的一些违纪违规问题,损害了就业公平和社会正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焦点之一是“萝卜招聘”,即用人单位在招聘条件上作限定,所谓“量身定制”。如2013年底,广西某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考时,不仅规定专业,而且限定必须是“本市系统未入编复转军人”“从事国土工作1年以上”。盘点过往案例,“萝卜招聘”主要发生在事业单位中,这一特点跟事业单位“用人自主”的权限有关,特别是某些经济情况较好、用人需求较大的单位,就近安排子女和亲属时有发生。而对比较为正规的公务员考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等,“萝卜招聘”多发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尚无对违纪违规行为作专门规定。此次颁行新规,既是对一些社会乱象的有力回应,也是对事业单位公开聘用制的进一步完善。
此外,还要注意一种容易被误解为“萝卜招聘”的现象,即被很多人质疑的“专业不符”,今年已发生多次:在山西吕梁,某事业单位招聘限定“历史学”,结果专业为“世界史”的考生未能通过资格审查;在江苏徐州,某考生专业“中国语言文学类”,和招聘所需的“中国语言文学”仅仅多一个“类”字,即被取消拟录资格;还有中国史(中国古代史)被认为不是“历史学”等。诸如这类现象的发生,尽管合乎资格审查的要求,也没有利益者主动设限的因素,但很容易让人误会。究其原因,在于一些不需特别设定专业限制的岗位,用人单位缺乏科学理解,凭空作决定,或生搬硬套,又在资格审查上机械执行。虽然未必怀有恶意,但实际上也造成损失,符合《规定》中的处理细则。相应的,发布公告、报名、实际操作能力测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所有环节,只要公众有所疑问,《规定》就同样可以适用。
从宏观层面上讲,伴随《规定》出台,曾被称为“铁饭碗”的事业单位,已实现从聘用到公开招聘的制度变迁。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明确聘用制度。2005年提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2014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从部门规定上升为行政法规。制度变迁带来的结果是“逢进必考”,但“考”得真不真实,“进”得公不公正,关键在于一整套“管得住”“管得严”的法律法规。在某种程度上,公开招聘是前提条件,规章规定是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能否正本清源,重点在于《规定》能否有效落实。首先,人社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督导员、裁判员作用,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其次,要进一步放大考录透明度,接受多渠道投诉和监督,对违规操作、违法乱纪行为严肃处理。
事业兴衰,唯在用人。对于事业单位来说,明确好招聘环节的违规违纪成本,有利于正风肃纪,有利于公平公正。期待《规定》能严格落实,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更具公信力,使事业单位能够更合理地选人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