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处北京南部的河北省廊坊市出台实施意见。按照新政策,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纳税证明的,限购一套住房。已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或者无法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纳税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当地购买住房。补缴的社会保险或纳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廊坊市政府办公室2日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建立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努力把房价稳定在2016年10月的水平上,确保环比不上涨;建立健全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考核问责制度,对执行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不力、不能有效遏制炒房行为的,坚决实施问责。
按照要求,廊坊市实行住房限购的区域为廊坊市主城区(含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固安县、永清县、霸州市和文安县。当地户籍居民家庭已经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当地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
廊坊市要求,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首次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拥有一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