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上海金融办下发《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自厦门、广东后,出台的又一地方性网贷监管政策,这或许意味着,上海网贷企业备案启动在即。今年2月,上海金融办已经组织过内部会议,就意见稿的讨论稿向各方征求意见。
你我贷创始人严定贵认为:此次上海版本实施办法的特点是务实具体化和针对性指导,透明成为《实施办法》主题词。
严定贵表示,《实施办法》包含四大务实举措:借款人信息审核、平台信息接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电子存证成备案必备材料、建立严格报送机制。
四个举措分别对应:出借人和借款人双向准入政策、打破数据孤岛的行业趋势、提供第三方存证的法律依据、周期性行业运营风险管控的监管升级,从最终实践意义上仍与监管层小额普惠、服务实体、避免系统风险一脉相承。
严定贵认为,《实施办法》对网贷企业备案的隐形门槛较高,比如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审计报告,以及需要本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
严定贵认为,业界此前的数据造假问题也迎来重要窗口。《实施办法》表述:存管银行向主管部门报送的数据与企业报送的数据,包括借款人信息等会交叉验证。
《实施办法》同时披露,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这个表明银行资金存管要求设有经营实体,也就意味着目前在上海没有经营实体的银行不符合条件,这条对于现在不少已经做了银行存管,但不满足存管行本地分支机构要求的平台是一大挑战。
建立客户管理制度,出借人和借款人都要合格
建立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一直是此前各监管政策的重点,此次《实施办法》要求平台对于出借人进行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明示出借人风险自担,并应经出借人确认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不提供信用担保的职责。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实施办法》除了延续银监会要求针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的规定外,新增了对于借款人的要求。《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年龄、身份、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资信情况等进行必要审查,避免为不适当的借款人提供交易服务。从而实现对于资金出借两端用户设立准入机制的目标,为构建完善的客户管理机制,避免风险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
此外对于信息披露,《实施办法》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更加全面、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平台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将信息披露作为构建成熟客户体系的重要手段。
接入金融信用数据库,打破数据孤岛
目前,网贷机构主要通过大数据技术构建征信体系,进行风险定价并提高风控水平。而各平台之间信息不互通成为行业发展的阻力。针对这样的现状,《实施办法》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接入本市网络金融征信系统,并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信用信息。
这一规定将有效解决机构间数据“孤岛”的问题。通过建设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用户借款信息在不同平台间的共享,建立黑名单,实施失信惩戒制度。帮助网贷机构对用户信用进行更精准的评级、更合理的授信、建立更全面的黑白名单。从而最大化利用机构间积累的数据,对解决多头借款、欺诈等进行有效抑制。
电子存证成备案必备材料
之前全国的《暂行办法》中只是提出,网贷平台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以保证有关认证安全独立。
而此次上海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成为备案管理的必备材料。
建立严格报送机制,从年度到月度报送
在上海《管理办法》监督管理一章,确定从合规认定、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投资者保护等行为监管,其中明确规定网贷机构报送机制。
全国的《暂行办法》中规定,网贷机构只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而上海《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升级报送标准。规定每年度结束后,分别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级保护测评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网贷机构的财务、合规、信息安全进行专业审计评估,并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报告。
此外,网贷机构应当每月向各级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情况、财务会计信息、合规经营情况自评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