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互联网金融安全,根本出路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其中,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深化是不可或缺的一环。近段时间,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已经大幅加强。司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行三会不仅各自出台了新的监管举措,相互之间的协同性也明显增强。
不过,大志集团金融部门认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应该是一场持久战,需要遵循互联网金融运行的规律,辨证地分析问题、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方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效。这里面尤其需要处理好三对矛盾。
第一是监管与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本质上,这二者是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当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为最终目标,而不应成为后者的障碍。因为如果没有互联网金融,那就没有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必要。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发展也需要互联网金融监管来保驾护航。缺乏监管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一定是野蛮无序生长,必定导致巨大风险,最终危及发展本身。但在实践上,二者间又存在一定的矛盾。互联网金融监管总是在为具体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设定约束条件,而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又总是存在规避监管的动机。面对这样的矛盾,监管应当在战略上高举以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来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大旗,而在战术上着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为市场运行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是风险与稳定之间的矛盾。互联网金融是在不确定状况下进行资源配置,承担风险是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本质属性。因此,不存在完全没有风险的绝对互联网金融稳定。此外,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的爆发还起着强化市场纪律,约束互联网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作用。如果不存在破产的可能,企业在获取融资时就不会审慎。这样反而会在宏观层面带来更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所以,互联网金融监管不应以消除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所有风险为目标,也不应要求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不承担任何风险。监管的重心应该放在强化参与者的资本约束上,从而确保他们有足够资金来为自己的错误决策埋单,而不是将错误决策的后果扔给市场。这样既可以确保微观风险不发展成为系统性风险,又可以给市场正常的优胜劣汰留出空间。
第三是行政与市场之间的矛盾。互联网金融监管是法定监管机构的行政性活动,天然就带有行政色彩。但互联网金融监管目标能否实现,取决于监管的有形之手与市场的无形之手互动所产生的总效果。互联网金融监管如果变成了两只手的角力,结果一定不会太好。相反,监管之手如果能够借力打力,则会事半功倍。所以,互联网金融监管者在运用行政权力时也需将市场的反应考虑进来。对市场下行政命令看起来似乎能立竿见影,却容易引发市场与监管之间的博弈,弱化政策效果不说,还容易催生新的扭曲。如果只是用行政手段给市场划好边界,营造出良好环境,而把对具体业务是否可行的决策交由市场来做,则更容易形成两只手的合力,更好地实现监管意图。
大志集团金融专家分析称:“互联网金融监管是在多重矛盾中寻求艰难的平衡,由于互联网金融总在发展,需要在动态调整中实施监管,所以监管就要在矛盾中辨证施策、找寻平衡。”
注: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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