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社科院研究员、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 巫志南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指导性意见和目录,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购买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规定。
政府面向全社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既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的重要途径,对于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做出了总体安排部署。本法条在以往政策和实践基础上进一步上升到立法高度。
法条中“指导性意见”是指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需向社会公开发布文件,将政府实施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目的、意义、品种、范围、服务对象、参与主体、参与程序、提供要求等告知全社会。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文化部、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并配套印发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该目录共包含5大类38项内容,各部门和各地区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更加详细、具体的购买目录,做好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目录确定购买项目和内容。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指文化部、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科技、教育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也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这些部门或团体,应当根据国办转发的《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所在部门、团体的实际,确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项目和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根据指导意见的精神,目前,文化部已经印发了《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文化部机关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具体目录,文化部机关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已经有序开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也正在制定局机关适用的购买服务文件。,部门在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方面主要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直接购买并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相对较少,购买工作主要应由地方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或所在省(区、市)指导意见和目录确定购买项目和内容。本法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开发布的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项目和内容。其中,地市、县域的人口适中,发展较为均衡,适于结合当地实际,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确定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项目和内容。结合本地实际,一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公共财力许可,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二是结合当地群众需求特点和行为偏好精准提供,增加有效供给,提高供给效能。
第四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本条是关于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方式的规定。
公共文化服务必须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但并不意味着政府要事无巨细地直接承办公共文化事务、提供公共文化产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一方面可极大地丰富公共文化产品的品种结构,增加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总量,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效能。本法条对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做出了规定。
“兴办实体”是指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其人才、资金、技术、项目等优势,通过投资兴办民办博物馆、图书馆、电影院、剧院、音乐厅、美术馆、文体活动,、农家书屋、农家文化大院及其他文化服务设施的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资助项目”是指社会力量通过捐助现金、物品,采取一次性或分期的方式,资助文化设施及其他文化项目建设的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赞助活动”是指社会力量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以冠名、宣传企业等形式,赞助公益性文化活动,社会力量可从中取得有利于自身的形象传播效果。
“提供设施”是指社会力量通过免费或优惠方式,转借租赁自有设施支持公益性文化服务,或开放自有文化设施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
“捐赠产品”是指社会力量结合自身特点,通过捐赠与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行、活动开展、展览展示及艺术创作相关的装备、器材、耗材及作品、产品的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国家鼓励的这些方式,来自于对各地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实践的提炼和归纳,随着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逐渐向纵深发展,或将不断产生新的方式或路径。国家也将逐步完善鼓励政策,提高政策支持力度,细化支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