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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当年部分办案人员名单公布

时间:2014-12-16 10:37:07    来源:新闻晨报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15日上午就呼格吉勒图案再审结果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案件审理结果以及相关工作的后续安排。

通报说,本案因呼格吉勒图的父母申诉,内蒙古高院于11月19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并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审理中,申诉人要求尽快公平公正对本案作出判决。辩护人辩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检察机关认为,原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构成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通过再审程序,作出无罪判决。

“呼格吉勒图案对我们的教训是痛心的、深刻的,对不起。”8时30分,内蒙古,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赵建平带队,将案件再审判决书送到呼格吉勒图父母手中。他深鞠一躬,真诚道歉,对呼格吉勒图的错判并被执行死刑深感痛心。

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和母亲尚爱云颤抖着接过法律文书,逐字默读,空气霎时凝固。稍许沉默后,62岁的尚爱云再也抑制不住内心强烈的情感,一把热泪淌了满脸:“终于等到这,了!儿子,你清白了!”

“这些年太难了!不过,好心人关心和帮助,鼓励我们坚持下来。”尚爱云说,她曾受到记者、律师、警察、检察官、法官的援助,还得到邻居们的安慰。人群散去后,两位老人穿上棉袄,把无罪判决书的复印件揣在胸口,赶赴儿子坟前,用中国最传统的烧纸祭奠方式,告慰含冤18年的儿子。

当年部分参与办案人员名单

冯志明时任呼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刘旭时任刑警队长

任俊林、赵月星时任刑警队副队长

彭飞当年负责此案的检察官

苏明一审的审判长

宫静、呼尔查一审的代理审判员

杨小树终审的审判长

王智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

当年所有“有功之人”有责必究,有错必罚

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新闻发言人李生晨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自治区党委已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就错案责任问题调查,总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有责必究,有错必罚。据《法制晚报》报道,内蒙古公安厅已在本月初组成由副厅长张有恩担任领导的调查组,开始依法调查“呼格吉勒图案”当年所有参与办案的警员。

根据《呼和浩特晚报》1996年4月的一篇报道线索,当时参与办案的部分警员包括:时任呼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的冯志明、刑警队长刘旭、刑警队副队长任俊林、赵月星等人。

有媒体报道,1996年5月23日,呼格吉勒图案开庭审理,检方以“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两项罪名对呼格吉勒图提起公诉。当年负责此案的检察官名叫彭飞。

经过审理,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审判书上,留下了审判长苏明、代理审判员宫静、代理审判员呼尔查的名字。

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做出终审判决的审判长,叫杨小树。

公开资料显示,当年侦破“4·9女尸案”后,包括冯志明在内的许多警官,因为“迅速破获大案”获得从二等功到通报嘉奖的表扬。

在当年的呼和浩特“严打”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上,刘旭、任俊林均获得个人三等功。

当年主办呼格案的冯志明,目前已升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对该案作出“特别指示”的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王智,后升任内蒙古公安厅巡视员,据称其现已退休。而其他涉及该案的法官、检察官等也大多获得了升迁和正常退休。

 

内蒙古高院:符合申请国家赔偿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15日在呼格吉勒图案新闻发布会上发布消息称,该案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并将对错案责任问题进行调查,严肃追究责任。

新闻发言人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提出申请,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在合议庭送达再审判决书时,已经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告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呼格吉勒图父母提出申请后,法院将立即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并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尽快依法做出赔偿决定。

据悉,呼格吉勒图父母将在与律师商议后,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国家赔偿。

 

从死刑到无罪只因三个理由

内蒙古高院院长胡毅峰对记者表示,由于案件年久、人命关天、案情复杂,社会普遍关注,法院必须严格依法按程序来审理本案,压力很大。

内蒙古高院在再审判决中,列举了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的三个理由:

其一,犯罪手段供述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呼格吉勒图多次有罪供述称采取卡脖子、捂嘴等犯罪手段与被害人杨某某“后纵膈大面积出血”等尸体检验报告内容不符。

其二,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型,对呼格吉勒图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被害人血型相同。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该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

其三,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呼格吉勒图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阶段均曾供称采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强行猥亵被害人,但又有翻供的情形,有罪供述并不稳定。而且供述中关于杨某某的衣着、身高、发型、口音等内容与尸体检验报告、证人证言之间有诸多不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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