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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幼师毒杀情敌"案二审开庭 要求调查前夫

时间:2014-12-12 12:36:29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因丈夫出轨、结束了短暂的婚姻后,安庆纺织女工潘晶晶竟被人悄悄投了剧毒铊,成了植物人。两次中毒都发生在受邀和前夫、情敌三人聚会时。今年9月2日,安庆市中级法院对这起罕见的铊投毒案作出一审判决,安庆幼师玲玲(化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判决后原告和被告人双方均提起上诉。昨天上午,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我省首例、全国第三例铊投毒案二审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安徽省,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

原告提出200多万赔偿要求

昨天上午9点半,该案二审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号法庭准时开庭。

安徽商报记者在庭审现场上看到,旁听席上座无虚席,除了被告和受害人双方亲属,该案件吸引了不少媒体前来旁听,该案办案单位安庆市大观区公安局刑警大队也组织了多位民警参加旁听。

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4点左右,除去中途两次短暂休庭,整个庭审历时约5个小时。当天的庭审原被告的共同前夫阿旺以及网售铊的北京天宇祥瑞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均没有出庭。

在原告潘晶晶的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中,一共列举了5名被上诉人,分别是一审被判无期徒刑的玲玲、潘晶晶前夫阿旺、销售溴化铊给北京天宇祥瑞科技有限公司的上海晶纯实业有限公司、两次销售溴化铊给玲玲的北京天宇祥瑞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某。潘晶晶亲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5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潘晶晶各项损失共2285437.5元。

要求晶晶前夫退还医疗费报销款

庭审中,潘晶晶的父亲代理律师说,从今年7月一审开庭到现在二审开庭,已成植物人的潘晶晶已经花去了5万多元医疗、护理以及营养费,在全家人的倾囊救助下,潘晶晶有了好转迹象,“前几天潘晶晶突然来了月经”,但高兴的同时,潘晶晶的医药费、护理费难以为继。

据了解,潘晶晶的家乡安庆市杨桥镇余墩村获悉潘晶晶的困境后,目前正在为潘晶晶组织捐款。不过,玲玲表示她已经没有经济能力。

庭审中,潘晶晶代理律师还请求法院判令前夫阿旺返还潘晶晶在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疗费报销款115420.98元。潘晶晶代理人称,前夫阿旺趁潘晶晶及其父母忙于就医之际,在医院以潘晶晶丈夫的名义领取医疗费发票,并以其丈夫的名义在社保中心领取了医疗费报销款并占为己有,根据,院司法解释,该项诉请符合刑事附带民事的审理范围,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对此阿旺的代理人表示,一审时阿旺已经说过,这些(拿走的钱)是阿旺为潘晶晶治病时支付的医疗费。

 

原告建议警方重新立案调查前夫

庭审中,玲玲的辩护律师说,本案事实上为共同犯罪,是阿旺因为喜新厌旧、为了摆脱前妻潘晶晶的纠缠而精心预谋的投毒案,上诉人仅是阿旺“借刀杀人”的利用工具。

而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公诉机关指控玲玲两次投毒行为,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应对玲玲进行严惩,但同时他们通过一二审控辩双方的陈述及法庭调查,发现阿旺在本案中有重大作案嫌疑,“虽然公诉机关没有指控,无法进行审理,但建议法庭依法开具司法建议函到公安机关,对阿旺重新立案侦察,以还原本案的事实,使有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建议公安机关在侦查该案时能够对阿旺、玲玲、潘晶晶三人在第一次投毒之前他们的通话、短信、网上聊天记录,进行全面的严密的分析调查”。

公诉机关建议刑事部分维持原判

在,陈述时,公诉人表示,本案缘由是感情纠葛,但玲玲处理的方式却使原本在心灵上已经受伤的潘晶晶再次遭受更为严重的身体创伤。一审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维持原判。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另外,公诉人员表示,该案是我省首例、全国第三例铊投毒案件,和震惊全国的清华铊投毒案不同的是普通人难以获取的剧毒物质铊,这次却是由上诉人谎称做实验从网络上两次轻松购得,销售者李某某虽已犯非法销售危险物质罪被另案处罚,但被害人潘晶晶却无法回到从前。因此这一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公安、网监、工商等部门应规范网络危险化学品交易,严格把关,确保类似悲剧不再发生。

案件7大焦点

当天的庭审上,玲玲承认两次网购铊并实施了对被害人潘晶晶第一次的投毒行为,但称没有实施第二次投毒,并称投毒系阿旺指使。

幼师玲玲到底有没有实施第二次投毒行为,写小说的阿旺是否也参与了犯罪,是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论的两大焦点。针对两大焦点,玲玲及其辩护人当庭提出了7个问题。

1.辩方:玲玲没有实施第二次投毒,投毒系写网络小说的阿旺指使,本案分三个阶段,先是阿旺喜新厌旧、然后是借刀杀人、,阿旺金蝉脱壳。

公诉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能对辩护人喜新厌旧、借刀杀人、金蝉脱壳三阶段的说法予以支持,这是辩护人的主观臆测。

2.辩方:阿旺知道购铊之事,是阿旺陪玲玲去取的铊并实验了铊的脱毛效果,要求警方调取沿途的监控录像。

公诉机关:除了玲玲的供述与辩解之外,无其他证据证明该事实,调取监控录像也只能证明阿旺曾经陪玲玲去取过包裹,阿旺也承认陪玲玲取过几次包裹,不能证明阿旺知道包裹内是铊。

3.辩方:阿旺没有看到玲玲具体下毒过程,其证言系主观推测?

公诉机关:阿旺虽然没看到玲玲下毒过程,但玲玲在事后告诉阿旺其两次下毒事实,这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具有客观真实性。

4.辩方:潘晶晶还没有确诊为铊中毒,阿旺怎么早就知道铊中毒了?

公诉机关:2012年8月24日在安医附院怀疑潘晶晶是铊中毒后,于是阿旺逼问玲玲是不是她投的,玲玲于8月25日向阿旺承认了,但此时潘晶晶还没有确诊。因此阿旺在确诊前便知道是铊中毒,有手机信息、qq聊天记录相互印证、不能证明阿旺有共同投毒的行为。

5.辩方:本案无物证、无监控录像、无直接证据,仅凭被告人的聊天记录,不能对被告人定罪。

公诉机关:认为投毒行为具有隐蔽性,因此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提取到现场物证,侦查机关已经竭尽全力搜集本案可能搜集到的任何证据,包括qq聊天和手机短信记录,还有阿旺证言的直接证据。 qq聊天记录和手机短信形成于案件发生过程中系直接证据。

6.辩方:一审法院认为潘晶晶的小姨有精神病,玲玲的作案动机是使潘晶晶成精神病,而潘晶晶小姨有精神病只有阿旺知道。

公诉机关:对这个原因玲玲和阿旺聊天中完全有可能得知,不能证明阿旺有作案动机。

7.辩方:既然和潘晶晶离婚了,阿旺为何要带潘晶晶治病,还掏腰包?

公诉机关:阿旺在qq聊天记录中已经说明,他觉得他和潘晶晶离婚是其对不起潘晶晶,他欠潘晶晶的所以带其治病,另外阿旺和玲玲是夫妻,阿旺觉得玲玲投毒了他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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