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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文规定民办学校教师最低薪为企业职工2倍

时间:2015-10-20 09:13:34    来源:信息时报(广州)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日,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分类扶持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民办学校教师,薪酬指导标准为广州市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2倍,并将由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按其实有专任教师人数,以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专任教师每月发补助

  为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意见》提出,广州要设立民办学校教师,薪酬指导标准,且该标准为广州市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2倍。接受政府资助和奖励的民办学校所有教师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月工资不得低于该标准。记者查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此前发布的通知了解到,目前广州企业职工,工资标准为每月1895元。

  同时,支持民办学校建立教师从教津贴和年金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由政府予以经费补助。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按其实有专任教师人数,以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经费每年按12个月计发。民办学校申领政府经费补助后,对符合条件的教师发放从教津贴每月600元至1200元,以及按照不低于财政核拨经费20%的比例缴纳年金费用。

  根据《意见》,申报补助的教师原则上须符合如下条件: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且符合在本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连续任教一年以上,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上一年度继续教育年度验证合格等。学年结束前未经批准离职、在师德方面受到处罚或者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则不予发放。

  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承担

  根据《意见》,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和区财政按如下比例负担: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按市、区5:5比例负担;天河区、番禺区、花都区按市、区4:6比例负担;从化区按市、区8:2比例负担;白云区、增城区按市、区6:4比例负担;南沙区由区全额负担。黄埔区财政负担比例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设立新黄埔区涉及财政有关事项的方案〉的通知》(穗财预〔2015〕168号)规定执行。如有不足,由民办学校自行解决。

  根据《意见》,申报补助的民办学校须符合如下条件:民办学校年收费标准不高于上一年度广州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达到教师,薪酬指导标准,符合规定的办学质量要求,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无欠费,且建立年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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