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湖北省民政厅发布公告,根据民政部通知要求,即日起,湖北省民政部门除对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九个国家及台湾地区的公证事项继续出具证明外,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对于取消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后,部门机构仍需个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的问题,民政部在作出这一决策前,已经向该证明主要涉及的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建部、银监会等部委征求了意见。证明取消以后,确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相关机构应和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沟通,当事人完全可以不提供。
湖北省民政厅已将民政部通知和省民政厅公告送达省内各相关厅局,并将按照民政部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建设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在前期与湖北省公安厅、省卫计委、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武汉市住建局等部门和单位联网的基础上,正在与其他相关部门积极协商,争取尽快实现更多省级部门间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切实减轻当事人办事创业的负担,真正将简政放权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