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社厅9月20日发布消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批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河北省调整,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4个档次分别为1900元、1790元、1680元、1580元,对应的小时,工资标准分别为19元、18元、17元、16元。
此前的2016年7月1日,河北省开始执行的月,工资标准各档依次为1650元、1590元、1480元、1380元,对应的小时,工资标准分别为17元、16元、15元、14元。
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河北省,工资标准的通知》提出,本次调整的,工资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此次上调后,石家庄市区、秦皇岛市区、唐山市区、廊坊市区、保定市区以及雄安新区等适用,档标准每月1900元。承德市区、张家口市区(不含塞北区、察北区)、沧州市区、衡水市区、邢台市区、邯郸市区等适用每月1790元档标准。井陉矿区、兴隆县、康保县等适用每月1680元档标准。赞皇县、顺平县、海兴县等适用每月1580元档标准。
《通知》提出,月,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其中,计入,工资标准的项目不包括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记者邢杰冉、解楚楚)
原标题:河北省,工资标准11月1日起上调 雄安按,档1900元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