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消息,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深圳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应当切实做到应贷尽贷。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深圳市现行规定中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提高至14倍。深圳市现行规定中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其他条件不变。
此外,自2015年8月1日起,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深圳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合并计算,深圳市户籍职工在异地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深圳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