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解丽)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因流产、引产申报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时,可以以有效的结婚证明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而不必一定要提供生育登记服务单。
昨日,市医保中心明确,参保职工产后补办《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等证明材料的,当次生育医疗费用可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对于因流产、引产申报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时,未领取《服务单》的,可以出具有效的结婚证明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过去我们在经办费用审核时,会遇到还没来得及办理《服务单》就已经流产或者生产后才想起后补《服务单》的,这样在后续报销中就会产生《服务单》时间与生产时间倒置等问题。此次调整,对于流产、引产的只要求出具有效的结婚证明;对于产后补办《服务单》的也明确当次生育费用可纳入报销。”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此外,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若男方无工作单位,提供男方签字的婚姻生育情况说明即可。参保职工在异地医保定点就医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同样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