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4月21日电 (陈一诺)记者从北京市交通委官网了解到,今天,《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明确承租人须年满 12 周岁,企业建立健全承租人使用车辆信用积分制度。涉及恶意破坏、盗窃等违法行为信息由公安部门纳入个人征信系统。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涉及违法经营的企业信息由工商部门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为保障承租人资金安全,企业须在北京开立资金专用账户;公示押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承租人资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加强对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管理,防控承租人资金风险。
企业需负责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和管理,根据各区发展规划制定车辆投放计划;定期检测车辆,及时退出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车辆;建立车辆管理维护机制,做好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提供相关共享信息数据,保证网络信息与承租人资金安全;管理约束承租人行为,处理用户投诉,接受政府的服务监督。
意见全文:
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本市共享自行车规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倡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和住建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鼓励、规范、发展的原则,鼓励市民绿色出行,满足市民公共交通换乘及短距离出行需求,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维护城市环境。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企业的关系,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秩序,规范引导共享自行车有序发展,促进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建设。
(二)功能定位
共享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以提供市民公共交通接驳换乘和短距离出行为目的,多人使用的自行车服务系统,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和停放秩序、道路通行条件、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和公共服务等特性,本市暂不发展使用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自行车。
(三)发展原则
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企业主责、行业自律、承租人守法、规范有序”的原则,市级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制定政策文件和标准,指导各区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各区政府结合属地实际,负责规范共享自行车发展的具体管理工作。共享自行车运营企业承担投放车辆经营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共享自行车与普通自行车停放规则相一致,企业和承租人均应承担各自的规范停放责任。共享自行车发展规模与市民短途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和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由各区政府编制规划,科学把握总量和投放节奏,防止盲目扩张,推动有序发展,实现全市总量调控。
政府、企业、社会及承租人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共享自行车规范发展和管理,共同维护良好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二、各方责任
(四)市级部门。按照“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市交通委负责统筹规划和总量调控,制定政策文件和标准,指导慢行系统建设,组织信息采集和共享;会同市规划国土委负责编制城市慢行系统专项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价格行为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对侵占、盗窃、破坏共享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乱停乱放和骑行秩序进行综合管理与执法;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建设管理工作的资金保障;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统筹协调城市环境建设与管理,参与慢行系统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市工商局负责企业的工商注册,对企业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占用盲道、损毁绿化设施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进行查处;首都精神文明办负责市民遵章守纪、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的宣传引导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监管。
(五)区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做好规范管理工作。编制辖区发展和停放规划,明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和禁停区域信息;协调推进辖区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旅游景区、居住区、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停放区设置和设施建设;开展日常监管、动态监测和行政执法工作;受理相关投诉建议;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六)企业。按照“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原则,负责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和管理,根据各区发展规划制定车辆投放计划;定期检测车辆,及时退出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车辆;建立车辆管理维护机制,做好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提供相关共享信息数据,保证网络信息与承租人资金安全;管理约束承租人行为,处理用户投诉,接受政府的服务监督。
(七)承租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规范用车、文明骑行、有序停放;爱护共享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等财物,自觉维护环境秩序。
三、慢行系统和停放设施建设
(八)制定发展规划。市交通主管部门、规划和国土部门编制慢行系统与交通网络规划、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划;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共享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和共享自行车系统技术规范。
(九)改善骑行环境。保障非机动车路权,规划设置相对独立的自行车道,推进慢行系统建设,提高自行车通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增加自行车通行空间。建设城市非机动车交通与城市绿道系统相融合的完善网络体系。
(十)优化设置停放区。各区主管部门根据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划和共享自行车停车区设置技术导则,落实自行车停放区设置;在一些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旅游景区、居住区、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视情优化停放区设置;新建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应规划预留较为充足的自行车停放区;各类自行车停车区共享使用,既有收费停车区有关费用由企业协商解决。
四、规范服务
(十一)建立准入机制。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本市工商注册,并向注册和投放区主管部门报备;企业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安装卫星定位装置;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企业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与交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对接;在本市开立企业资金专用账户;依法依规经营,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二)承租人服务保障。投放车辆应满足安全骑行要求,保障车辆技术状态良好;配备专业运行维护团队,做好车辆调度,保持车身整洁,维护停放秩序;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公示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鼓励企业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企业应积极协助办理;公布投诉服务电话,建立投诉服务制度,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十三)保护承租人信息。企业要按照国家及北京的网络安全要求,对注册用户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实现对承租人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所采集的用户身份信息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保证注册身份信息安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承租人资金安全。收取押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公示押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承租人资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加强对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管理,防控承租人资金风险。
(十五)建立退出机制。企业退出运营前要向社会公示,退还承租人押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不履行企业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的,按相关部门要求退出。
五、秩序管理
(十六)企业管理。企业要与各区主管部门签订共享自行车管理承诺书,负责停放区秩序维护;鼓励企业运用电子地图等先进手段,在手机 APP 中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引导承租人将自行车还至可停放区;完善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办法,对多次经核实确认的违规违约承租人列入企业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加强运营调度和车辆维护管理,及时回收废弃车辆;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情况。
(十七)承租人自律。承租人须年满 12 周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有序停放;爱护共享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等财物,自觉维护环境秩序。对骑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接受企业的信用约束及管理部门的处罚;对骑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交管部门事故认定承担相应责任。
(十八)行业自律。行业协会督促企业建立用户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引导企业公平竞争、规范服务、有序发展。
(十九)政府监管。市交通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城管委等相关部门指导各区开展共享自行车规范发展工作;区政府组织区属单位和市属直管单位对辖区内共享自行车运营企业进行综合管理;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建立企业主体责任考核机制;市公安部门对盗窃、侵占、破坏等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市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骑行及乱停乱放的承租人给予处罚;市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影响市容市貌的车辆进行处置。
六、保障机制
(二十)完善设施建设。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将自行车道、停放区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养护、维修一并纳入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计划,保证资金投入。
(二十一)加强监督管理。各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联动机制,依法对共享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市交通委负责建设统一的监管平台并实现信息共享,开展大数据分析,为科学监管提供依据。
(二十二)加强诚信管理。规范承租人行为,企业建立健全承租人使用车辆信用积分制度。涉及恶意破坏、盗窃等违法行为信息由公安部门纳入个人征信系统。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涉及违法经营的企业信息由工商部门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二十三)加强舆论宣传。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倡导市民遵守交通法规,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市民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十四)实施时间。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