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语涵)市住建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持有年限为70年,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销售。两委发布该通知,旨在确保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切实用于出租,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
去年9月,本市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新政,要求强化“控地价、限房价”交易方式,试点采取限定销售价格并将其作为土地招拍挂条件的措施,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部分住宅作为租赁房源。随后,本市推出海淀、大兴等多块住宅用地,竞买规则要求土地报价达到竞价上限后,进入竞自持商品住宅比例阶段,部分地块自持比例达到100%。截至目前,本市已有18块住宅用地按照“限房价 竞地价”交易方式成交。
通知明确,企业持有年限应与土地出让年限保持一致。考虑到经营主体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对企业出现破产清算、合并重组、股权变动等情况做了相应规定,其自持商品住房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住房产权转让的,须经属地区政府同意后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自持商品住房规划用途,继续用于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