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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提高14类人抚恤补助标准 最高每年6.6万元

时间:2017-01-03 17:35:09    来源: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日,北京市民政局与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残疾军人、伤残警察等人的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标准以及义务兵的优待金标准提高,涉及14类人。

  其中,因战、因公或因病伤残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因公十级伤残为6300元/年,,的因战一级伤残为66230元/年。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2.81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6万元,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双倍标准发放,每人每年6.12万元。

  对于此次上调的标准,北京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就政策进行解读时表示,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2015年暨“十二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上年增长8.7%。除残疾军人伤残抚恤金和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按照,标准调整外,其他抚恤补助及优待金标准,均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比例调整。

  这位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从2016年夏秋季征兵起执行),各项抚恤补助金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2016年期间抚恤补助金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迁出区负责发放当年的抚恤补助金。

  部分调整对象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在乡残疾军人
  ●在乡残疾军人 
  ●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 

  图片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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