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2日上午,笔者在营山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看到,营山县丰产乡、朗池镇三位农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正在接受法庭审判。
庭审从上午九点开始。检察机关当庭指控:营山县朗池镇五通村4组张某未办任何手续,即委托被告人陶某雇请他人在朗池镇五通村4组修建房屋,并管理建房相关事宜。陶某在未取得施工许可和聘请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进行勘查的情况下,聘请无建筑施工资质的被告人尹某、肖某承包修建房屋。
在建房过程中,尹某、肖某未对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进行了解。在挖房屋基础时,尹某、肖某、陶某在房屋基础桩孔内发现铸铁水管后,仍叫工人向孔内倒入混凝土继续施工,致使房屋基础置于铸铁管管道顶部。2014年2月11日凌晨4时许,该房屋侧面所压水管发生爆裂,造成营山县城18万居民供水中断63小时,严重影响县城企业、居民生活、生产秩序。经鉴定,这次供水管道爆裂系该房屋基础直接置于铸铁管道顶部所致。
检察机关认为,三被告人在施工过程中,明知房屋基桩置于输水管道上,仍盲目施工,冒险作业,后致使房屋将输水管道压爆,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现场,笔者目测了一下,大概有五、六十位群众旁听。由于被告人有3名,案件证据较多,临近中午时分,法官宣布休庭,下午继续开庭审理。
据营山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院将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公开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