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闯祸 车下挂人逃离现场
一名36岁的男子饮酒后驾车在城区撞倒两人,并将其中一人挂在车底,拖行160米致死。其间有很多群众呼喊其停车并对其拦截,但他为逃避责任竟置之不理。昨(4)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名男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该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李某家住营山县。2013年5月31日晚上,他的一位亲戚请客吃饭,席间,他喝了一些啤酒。李某随后到歌城唱歌,又喝了一些啤酒。晚上11时50分许,他驾驶自己的长安面包车送一位朋友回家,当行驶至营山县城新民路附近时, 撞倒了站在路边的48岁男子罗某,并发出巨响。同时,右反光镜又将一位女子薛某挂倒在地。李某发现撞倒人后,经过短暂停留后,驾车沿新民路加速逃离现场。
此时罗某被挂在面包车两前轮之间。罗某之妻向某及路人见状, 随即跟在面包车后面追赶,并高声呼喊:“快停车!车下有人!” 营山县公安局民警驾驶警车在后追赶, 众多市民也在该车前面及街道两侧招手并大声呼喊:“停车!车下有人!”这时,一市民追上面包车, 用力拍打左侧车尾玻璃吼叫:“停车!车下有人!”还有几名市民跑到公路中间,试图拦住李某驾驶的面包车。但李某一直没停车。
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审获刑10年
李某驾车至营山县城新民路与保真路时,为摆脱市民追踪,于是改变了回家的路线, 突然左转, 致使车底的罗某在被拖行160米后甩出。李某继续驾车回到所住,将车停在小区内。2013年6月1日上午10时许,李某被营山县警方抓获归案。
罗某被送往医院约一个小时后, 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罗某系钝性暴力作用致左肺破裂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 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车下拖挂有人且会造成他人伤亡的结果, 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最终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性质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因李某及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2014年11月,该院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