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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租房可依市场变化调整租金

时间:2019-06-01 11:22:13    来源:北京日报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本报记者 曹政

  试行8年多的公租房合同终于迎来了调整。昨天北京新版公租房合同示范文本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新版合同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累计3次逾期缴纳租金,将被解除合同并被收回房屋。

  相比原试行合同,新版合同增加了合同说明、合规使用公租房特别提示等内容,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租金。

  据悉,房屋租金调整方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公告,租金调整公告将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楼栋明显位置进行张贴。租户在续签房屋租赁合同时须按照届时新的租金标准签约,并缴纳租金。

  征求意见稿也显示,如果申请租户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申请。

  新版合同也明确:不得将房屋转让、分租、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不得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开设服装店、饭馆、小卖部、发廊、按摩店、教育机构、民宿酒店等);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以及其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不得改变承租住房用途、房屋结构或者擅自装修;按时足额缴纳房屋租金。

  市住建委方面介绍,新版合同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续租、合同解除、房屋腾退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简化了合同附件。

  如果租户出现一些特殊情形,也将被解除合同并被收回房屋。比如: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累计3次逾期缴纳租金的;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或规划设计用途的;将租赁房屋转让、分租、转租、转借他人等;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占用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的;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获得其它形式保障性住房或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它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三次故意拖延或拒绝接受相关单位或住房保障部门的入户核查、租户信息登记、日常监督管理的。

  与此同时,社会单位版合同还进一步增加承租人单位为合同丙方,增补承租人单位协助管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明确了承租人单位管理责任,职工出现转租、转借行为的将限制单位续租资格,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资源公平善用。

  从昨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未来公租房合同将分为基础版和社会单位版两个版本:基础版主要适用于面向备案家庭分配的情形;社会单位版主要适用于面向人才分配和社会单位集体租赁的情形。

  据了解,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与建议,请于2019年6月6日17时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北京市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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