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
本报讯(记者 解丽)昨日,市人力社保局下发《关于调整北京市2019年,工资标准的政策解读》(以下简称“解读”)。根据解读,7月1日起本市,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2.18元、每月不低于212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解读明确,劳动者应得的加班费、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等四类项目,不作为,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解读指出,职工的失业保险金、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以及单位停工、停业等情况下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将随,工资标准的调整而上涨。
解读强调,下列项目不作为,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工资标准的其他收入。这意味着,本市,工资标准指的是职工拿到手的“纯收入”。
解读还明确,7月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资标准确定为24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工资标准确定为56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所谓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即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本市,工资标准。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此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