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目前市场上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的类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业务,中国证监会发言人日前表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销售、转让私募产品或者私募产品收益权,且单一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法定上限。所谓拆分转让收益权,实际上是跨越了私募产品必要的投资门槛,向大批“投资小白”开展高风险私募业务。这既违反有关规定,又带来很大潜在风险。其实,有关的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事件已非个案。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更是明确提出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从保护广大企业和投资者利益的现实出发,这样的举措是及时的,更是必要的。
客观上讲,一些互联网金融的新业态、新形式、新模式确实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不少积极因素。比如,互联网“宝类”基金、网上开户的互联网证券等,给普通金融消费者提供了便利;传统金融机构也利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设立直销银行、网上金融超市,提升着金融服务效率。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实际上都存在颠覆目前发展模式与服务模式的可能,且这种颠覆将使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变得更高。
互联网金融的落脚点还是金融,追求发展速度、规模和数量的同时,相关各方更应强调规范、健康和质量,重视服务实体经济和广大金融消费者。而要想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必须着眼于互联网金融与各行业深度融合,监管部门也应开具“负面清单”,严格规范那些游离在灰色领域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取缔涉嫌非法集资、自融等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此外,在互联网金融公司注册、备案登记、信息披露等领域,还要制定必要的规范标准,严格限制准入门槛,扎牢风险“篱笆”,让投资者的资金在阳光监管下有序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