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这并不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滥用剧毒农药说不。2001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显然,相关禁令并未得到有效执行。如果仅仅在另一部法律中重申禁用剧毒农药的常识,恐怕还将重蹈禁而不止的覆辙,并没有实际意义。我们更应做到的是,以修订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反思和弥补在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和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推动禁令得到真正落实。
首先,在源头环节,剧毒、高毒农药的销售太过随意,远未做到规范管理。农民往往不需要出示身份证,就能轻松买到各种剧毒、高毒农药,这些农药的用途完全处于失控状态;其次,在中间环节,生物农药曲高和寡,难以吸引瓜农菜农们的青睐。要解决农产品(000061,股吧)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根本路径在于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是生物农药。尽管我国生物农药研发水平与世界相当,但成本高成为阻碍推广的一大难题;,,在末端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形同虚设,给了一些群众违规使用剧毒农药的侥幸心理。禁用剧毒农药,不缺规定缺执行。只有加强监管,严把剧毒、高毒农药的规范销售;出台政策,扶持生物农药加快替代步伐;严格执法,杜绝含有剧毒农药的蔬菜瓜果流入市场,才能推动维护食品安全的制度善意照进现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