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雅琴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
目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在司法领域试点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工作正在部分地区紧锣密鼓地进行,同时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应当说,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司法领域存在已久,并非新鲜事物。这次试点改革之所以引发关注,首先表明其蕴涵了我国广大民众对司法民主、司法公正的期望值,同时其也是人民群众用以衡量司法领域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深化的成效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次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改革,由高层设计并经,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通过、部署,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具体授权,对我国陪审制度改革的方向将产生重要的影响,也因此被广大人民群众寄予厚望。
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是要让司法公正走入民心。而实行司法民主、推进司法民主,正是让广大民众了解司法运行过程的重要途径之一,同时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之一。这次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改革,值得圈圈点点的地方很多,许多内容和具体措施都很亮眼,如选任程序、陪审范围、陪审职权、退职机制、履职保障等等,其中任职条件、惩戒机制和宣誓制度都特别值得一提。
司法权力的行使,关系到每个具体案件当事人的具体诉求能否满足或者实现,关系到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救济,关系到当事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能否得到合法有效的保护……一句话,关系到每个具体案件当事人的民生、民权。也因此,对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具有极高的要求。正如西方一位哲人所言:如果社会追求完人的话,那么法官就应该是完人。此处的援引是想表明,行使国家司法权对案件进行裁判的群体,应当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特别是道德素养。我国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有着专门的特别规定,也可充分说明这一点。人民陪审员,顾名思义,是受人民委托行使陪审职能。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享有在审判过程中不受干预,参与庭审,参与合议,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享有经费、安全等履职保障,并且明确“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而这些权利的行使,是对司法权的切实介入,从某种意义上讲,其已经构成我国司法权行使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这次试点改革,对人民陪审员规定了严格的选任条件,并且明确限制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担任陪审员,特别是明确禁止“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等四类人担任人民陪审员。人们也许对于明确禁止前述“四类人”担任人民陪审员比较好理解,而对于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心存疑问。笔者理解,前述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包括各级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于国家的立法以及各项规定比较熟悉,从某种意义上讲,都是“法律专家,”比较“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而普通民众则不同,虽然其中也许不乏懂法之人,但从所处法律地位来看,可能会影响看待问题、判断案件事实的视角。人民陪审员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推手,对于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其人员构成的广泛性、社会性、普通性、代表性更应凸显,因为它是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政治权利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实践。当然,还有其他的重要意义蕴涵其间,但这一点最为基础,也最为重要。
纪律的约束对于确保依法严格履职是必要的。权力都有滥用的天然属性。正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由于权力的这种特点,即使权力掌握在廉洁的人手中,也仍然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以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对人民陪审员的惩戒机制和宣誓制度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鞭策和制约人民陪审员队伍保持清廉,永受人民信赖,为司法公正增添正能量。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2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陪审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秉公判断,不得徇私枉法”,是对人民陪审员应当如何履行陪审职责提出的正面要求,而第27条则是从反面即应当受到惩戒方面对人民陪审员提出的戒律要求,包括七类应受惩戒情形:(一)在人民陪审员资格审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二)一年内拒绝履行陪审职责达三次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的;(四)利用陪审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五)充当诉讼掮客,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评估、鉴定等中介机构的;(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七)有其他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行为的。如果人民陪审员在履职期间出现这七类应受惩戒的情形之一,其所在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查证属实,可以采取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纳入个人诚信系统不良记录等措施进行惩戒;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其人民陪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免除。完善人民陪审员的惩戒机制,不仅有利于净化人民陪审员队伍,而且有助于增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严肃性。为了防止或者避免人民陪审员发生上述应受惩戒情形,除了各项保障机制之外,提高人民陪审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和主观能动意识也是非常必要的。而建立人民陪审员宣誓制度,是各项举措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建立人民陪审员宣誓制度的目的,与建立法官宣誓制度是一致的。国家公职人员公开进行任职宣誓,有助于增强宣誓公职人员的履职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第1条即明确了这一目标。人民陪审员的誓词内容表明,人民陪审员履行的职能是国家职能,人民陪审员应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应当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如上所述,人民陪审员履行的职能属于国家司法职能的重要内容,因此,人民陪审员应当忠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陪审职责。能够成为这一宣誓群体中的一员,作为人民陪审员,既是人民陪审员自己的荣誉,也负有人民的重托,履职期间应当受司法职业道德约束,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果说,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则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民陪审员履行的职能,就是在履行法官的部分职能,因为其所履职务对于审案法官如何最终适用法律做出判决有着重要的影响力。如果说法官被视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社会正义的化身,那么人民陪审员则承担着同样的社会功能,同样承载着广大民众对司法公正的较高期望值。另从队伍建设的角度考虑,人民陪审员队伍亦应成为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法治工作队伍。陪审是我国广大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途径。人民陪审员面向我们祖国的,公开宣誓,是人民陪审员对其将忠于宪法和法律,诚信为民司法,公正廉洁司法,自觉接受监督,作出郑重承诺。这在增强人民陪审员自身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的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公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