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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司法守住药品安全底线

时间:2014-11-19 16:18:19    来源: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傅达林 时评作者

司法守住药品安全治理底线,需要从严治罪实现常态化,也需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只有实现无缝的法律纠治,才能确保全社会的药品安全。

18日,,法、,检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从重处罚的情形等八大方面内容,该《解释》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药品安全关系患者生命健康,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是实现安全有效治理、保护人民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两高”2009年也曾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了适应药品安全治理的形势需要,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入罪门槛,增加规定“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的刑罚适用条件,显现出刑法对此类犯罪的严格惩治态度。

实践表明,在刑法降低入罪门槛后,司法机关查处了大量生产、销售假药案件。数据显示,从《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到今年9月,各地法院一审结案9172件9855人均为有罪判决。如此高压的打击态势,也凸显了当前这一领域犯罪的严重,有效纠偏离不开更为严密科学的司法治理。

就公共秩序而言,刑事司法是种,强制力的治理方式,具有威慑和预防的功能。但治理法治化要求司法确立在科学常规可预期的轨道上,要求定罪与量刑能够统一、规范、严密、均衡。《解释》针对犯罪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这类案件取证和认证难的问题,从数额加情节两个方面确定“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和量刑幅度,本身体现出刑事司法的理性与规范,而这是保障司法治理效果的前提。

《解释》还直接针对刑事司法中的治理瓶颈,回应了刑法从严的立法指导思想,以提升刑事司法对于药品安全治理的保障功能。例如,《解释》将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危害对象的生产、销售假药列为从重处罚情形,体现出刑事司法对受害群体中弱者的保护,司法从严暗含着鲜明的人道主义情怀;同时,《解释》明确了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严惩处,这又具有强烈的预防犯罪目的。

当然,司法守住药品安全治理底线,需要从严治罪实现常态化,也需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从整个治理环节上看,药品安全治理既要有刑罚作为“,的手段”,更依赖于行政执法真正崛起。只有实现无缝的法律纠治,才能确保全社会的药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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