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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尸火化”折射悖理违法

时间:2014-11-19 16:18:43    来源: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时言平 时评作者

日前,“广东基层民政干部因涉嫌盗窃尸体被审查起诉”一事引发公众关注。而“因同意下属购买尸体被停职”的广东高州市荷花镇镇领导黄国志坚决否认自己同意过这种行为,但他承认,对于火化率的追求已经成了殡改干部的,压力。(11月17日《成都商报》)

当盗尸丑闻,与殡改发生关系,会孕育出什么样的舆论果实,从公众的批判热潮中,不难看见。盗尸买尸的行为,不仅仅是对死者的冒犯,更重要的,还涉嫌触犯盗窃尸体的法律禁区。更重要的是,这种盗尸买尸行为的背后,还充斥着政绩驱动、权力主使的嫌疑。

被指控“同意下属购买尸体”的荷花镇镇领导所反映的“火化率”考核指标,无疑是荒诞的。生老病死,本是自然规律,很难人为改变和操控主导,因此,“火化率”只能基于实际死亡人数来计算,有多少就是多少。然而,高州市却机械地下达了“死亡指标”:按照千分之五的自然死亡率计算,荷花镇每月的死亡人数在23人左右,而火化必须达到这个数字的一半。

如此“死亡指标”已经荒诞之极,更荒诞的是,这指标竟然还与政绩考核勾连起来。据黄国志说,高州市28个镇,火化率每个月排名一次,每月排在,三位的“落后单位”会被黄牌警告。在年终考核时,全年,三名将一票否决,评优、评先、升迁提拔都“没份儿”。

政绩考核科学合理,有利于激励积极作为,而如果政绩考核盲目粗暴,那指定要被玩坏,甚至给社会民生、文明法治造成伤害。尤其那些不切实际的指标,制造的结果无非两种:行政权力盲目且冲动之下,要么动用蛮力,比如常见的强拆;要么就是变通甚至变异,比如“盗尸火化”来完成火化率。“盗尸火化”事件,无疑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演绎。

当然,广东高州盗尸体事件的发生,也有着其特殊性。此地与广西接壤,相邻的两地在推行殡葬改革上却是两套政策:广东强制火化,而广西却没有强制要求。不接受火葬的村民,将死者“偷葬”于邻省。因此,盗尸的民政干部也辩解:“不是去挖广西那边人的坟头,而是挖荷花镇人在广西偷葬的坟头。”

为了完成广东“火化率”的政绩考核指标,就能花钱雇人去盗取高州人“偷葬”在广西的尸体吗?稍有法律常识,便可以知道,盗窃尸体触犯刑律。而行政的前提是遵守法律,政绩考核的高压也许令基层干部很无奈,但这并不能成为枉法的托词。事实上,在高州推行的殡葬改革中,除了异地“盗尸火化”涉嫌违法,在本地进行的“起坟攻防战”也需要重新置于法治框架下去审视。

对于盗尸买尸者,或者主使该行为的责任人,法律理应追究;而间接促使盗尸充“火化率”的荒唐政绩考核办法,也不能继续扭曲下去。殡葬改革没错,还得继续进行,但方式方法也得合乎情理和法规。像广州高州这样的不当做法,绝不能听之任之,应该立即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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