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频道 > 国内资讯 > 各地商讯>正文

黑龙江拟规定追究严重干预行政执法者刑责

时间:2015-08-21 07:51:20    来源: 中国青年报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修改后的《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草 案)》进行审议。该草案规定,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要求行政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实行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责任制。

  该草案对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行政执法活动的行为给出具体规范,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要求行政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行 政执法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不得实施打击报复。实行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责任制,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应及时向监 察机关报告,严重者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规定了行政执法和监督人员的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经过考试合 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才可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也需要通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后,才可从事执法监督工作。行政执法机 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等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刊登、转载的各种稿件、图片均有可靠的来源,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并不代表新讯网观点,由此产生的财务损失,本站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本站自动屏蔽违反《广告法》词语。

请选择您浏览此资讯时的心情

相关资讯
网友评论
本文共有人参与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