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13日电 消费者买到假的五粮液该怎么办?购买的牛皮包变成人造革皮包该如何维权?网上虚构原价销售商品能否认定为欺诈?喇叭裤吊牌标识的面料含量与实际含量不符是否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面对这些消费领域中不良商家常见欺诈行为,在今天上午北京西城法院召开的“涉欺诈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上,法官一一给出了清晰答案。
“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西城法院受理涉消费者维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幅攀升。”据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李艳红介绍,2015年西城法院新收涉消费者维权案件362件, 2016年新收812件,上升势头明显。“不仅数量激增,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商家涉嫌欺诈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往往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主要原因之一。”据西城法院民四庭庭长赵莹法官介绍,不良商家通过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消费者信任,使广大消费者蒙蔽双眼,越来越多涉欺诈消费者的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赵先生从被告某商业公司购买了39度五粮液10瓶,共交付货款6000元,每瓶600元。2015年4月13日,四川省宜宾市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作出鉴定证明书,认定送检样酒经鉴定属假冒我公司五粮液牌注册商标产品。原告赵先生认为某商业公司构成了欺诈,诉至我院要求向某商业公司退货,某商业公司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
“我院经审理认定某商业公司以假充真存在欺诈行为,判令赵某向某商业公司公司退还39度五粮液10瓶,同时某商业公司返还货款6000元并赔偿赵某18000元。”赵莹法官介绍,被告某商业公司的这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属于偷梁换柱,即以其他产品冒充所售商品。
据赵法官介绍,除了像赵先生遭遇的这种明显的欺诈行为外,还有一些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更为隐蔽。比如女士喇叭裤所附吊牌标识的面料含量与实际含量不符;4S店将旧车当新车销售;超市将新西兰苹果当台湾苹果销售等。“商家这种欺诈行为属于表里不一,即实际销售商品在材质、性质或在某种属性上,与所标识或所宣传存在较大差异。”赵法官如是说。
在现实的消费市场中,还有一类侵害行为消费者往往一时意识不到。原告方某在被告某公司经营的网络专卖店内购买了20盒某品牌化妆品,购物页面显示原价为每盒299元,折后价为每盒99元,后原告以商家虚构原价为由,主张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诉至我院。“《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将虚构原价的行为认定为属于价格欺诈。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第二条对“虚构原价”中的“原价”给出了定义,即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法官如是说,被告某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所宣称的“原价每盒299元”的价格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原价”,最终法院认定本案中被告公司已构成价格欺诈,判令某公司退还方某货款1980元,赔偿方某5940元并承担诉讼费。
赵法官建议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在消费中与消费后养成搜集保存证据的习惯。她同时提示商家一方面要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信息,诚信经营,另一方面在验货时要尽到审慎查验义务,避免卷入相关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消费者权益关系千家万户,提高全社会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意识与社会民生息息相关。”赵法官如是说。(曹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