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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一居民钓鱼触电身亡 死者亲属获赔17万元

时间:2014-10-27 17:11:19    来源: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南充10月27日讯(张伟)南充(微博)市高坪区一居民在一水塘钓鱼触电身亡。近日,经高坪区法院一审酌定原告承担70%的经济责任,被告承担30%的经济责任。由被告某航电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死者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七万余元。

当前,人民生活进入多元化时代,越来越多的人出于缓解生活压力,陶冶情操,享受生活等原因,到鱼塘、河边垂钓,特别是野钓一族人员不断上升。因而,因垂钓而触高压输电线致死的案件与日俱增。实践中,垂钓触电死亡案件是按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处理产生很大争议。

2014年5月17日上午9时许,家住高坪城区的高某(殁年40岁)在路过某航电开发有限公司辖区范围时看见一水塘,估计有鱼,遂停留在该水塘处钓鱼。9时30分左右,高某在移竿他处时与该公司所有的高压输电线路发生触电事故,高某当场死亡。死者家属要求某航电开发有限公司给予相应的赔偿,而某航电开发有限公司认为高某的死亡与公司不存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死者的配偶及母亲,于6月10日向高坪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的请求。经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查,决定受理死者亲属的援助申请。援助律师接案后,随即与申请人到事发现场勘查,后多次到区大调解中心、辖区派出所、安办调取了现场勘查证据、相关单位出具的死亡结论等相关证据,经过一系列的前期调查和取证工作,于7月14日,向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侵权诉讼。

8月25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上,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应否对高某触电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原告及援助律师认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高压输电属于高度危险活动,按无过错责任归责,被告方不存在免责事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辩称,高某站立时手持鱼竿执意在高压线下垂钓,主观上构成间接故意。且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高某属于违法垂钓,过错在高某一方,被告不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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