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路子”“有熟人”等招生诈骗频出 法官检察官剖析
三类升学陷阱缘何让一些考生家长频频中招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王 晨
正值升学季,考生和家长都密切关注学区划分、志愿填报及各校录取分数线。此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家长“望子成龙”的心理,通过“找路子”“内部指标”“有熟人”等方式实施诈骗。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天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法官和检察官通过分析办理过的案件,梳理出三类突出的升学季诈骗。
“名校”是幌子
2012年,小彬参加了高考但成绩不理想。小彬的家长四处打听有无升学的特殊“渠道”。经朋友介绍,小彬的家长认识了“有身份”的胡伟。
胡伟自称是某知名大学驻新疆某“高校”研究生院副院长,有能力办理某知名大学普招本科内招生。
为打消小彬家长的疑虑,胡伟表示,拿到录取通知书后,可让其前往内地该校参观,校方有人接待。
随后,小彬的家长向胡伟支付了6万元“办事费”,并带着小彬按照约定的时间前往某知名大学报到。
在胡伟的介绍下,小彬和父母来到校内某办公楼,在该校工作人员处办理了入学手续。
军训结束后,小彬发现应届普招的学生都开始上课了,而所谓的“内招生”却迟迟没有被安排课程,他心里不踏实,在电话中向父母诉苦。
3个月后,小彬的父母再次来到学校,想探个究竟。工作人员称,因是“内招”渠道,上课、住宿都要和普招学生分开,只要多上两年学,就可以跟普招学生一样取得本科学历。小彬的父母觉得不靠谱,最终带着小彬退学。
那一年,和小彬一样以“内招生”的名义被胡伟“办”去某知名大学的共有4人,除小彬提前退学外,还有两人中途退学,剩余1人直至三年后拿到毕业证书时才发现自己上了个“假大学”,毕业证书上的学校和某知名大学没有丝毫关系。
经查,胡伟向考生和家长所承诺的一切均为虚构,其联系的学校实则为不知名的专科院校,只是在某知名大学租用了办公场地、宿舍楼及教学楼。因升学诈骗和其他诈骗事实,今年6月7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胡伟有期徒刑5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官梳理此类骗局发现,在很多升学诈骗案中,不法分子会虚构教学机构、伪造公章,甚至租用知名大学校内宿舍,一步步制造假象引被害人“上钩”。其实。识别这种骗术很容易,家长们只需电话咨询相关教育行政机构或登录高校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便可分辨真假。
“关系”靠不住
两年前,乌鲁木齐市市民李磊想给自家孩子“办”一个跨学区的重点小学,在一次饭局上,经朋友介绍,李磊与王飞相识。
王飞称自己的父亲是某单位领导,与某学校的领导很熟,他可以通过这层关系给李磊帮忙。
看着王飞仪表堂堂、谈吐不凡,李磊深信不疑。随后,李磊先后多次共向王飞支付了5万元“办事费”,还给其购买了一部智能手机。
王飞收了钱,却迟迟没有办成事。李磊追问了几次,王飞均以各种借口推托。
2016年至2017年,王飞又以能够搞定增加培训学校资质、入股生意为由,收取他人31.7万元。随后,王飞将这些钱全部用于赌博并输得一干二净。
事儿没办成,钱却没了,被害人随后向警方报案。
经查,王飞的身份和能力均为虚构,他并不认识某学校领导。
今年5月,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分局以王飞涉嫌诈骗罪,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目前,天山区检察院已对王飞依法批准逮捕。
通过梳理此类案件,办案检察官分析称,多数不法分子会冒充领导亲属身份,采用伪造证件、与领导合照等手段获取被害人信任,而多数被害人是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不法分子,并不了解不法分子的真实身份。家长应摆正心态,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入学资格,不要被谎言所蒙蔽。
轻信“陌生人”
黄亮大学毕业后,没有急着找工作,而是准备开一间酒吧。
想法有了,却苦于没有创业资金。
黄亮想走“捷径”凑生意本钱,于是在网络及微信朋友圈内发布信息,称自己可以办理各类入学及证书事宜,有需要者可以跟他联系。
没想到这样一条“很随意”的信息,却有人当了真。2013年6月至8月,乌鲁木齐市市民王刚托黄亮帮其两个朋友的孩子办理重点中学入学事宜,并向其支付了8万余元。
2015年9月,李华找到黄亮,让其帮忙办理大学英语四级证书,并向其支付1.26万元。
2015年9月至11月,乌鲁木齐市市民赵霞向黄亮支付12万余元,托其办理某大学入学资格及获取各类资格证书。
几年里,找黄亮办事的人络绎不绝,黄亮共“筹”得资金29万余元。他计划着先用这些钱做生意,获取利润后再分别归还,没想到酒吧因经营不善赔本。
2015年年底,黄亮在其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赔大部分赃款。2016年8月1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黄亮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在一些升学骗局中,家长找的所谓能“办事”的人均为素不相识的陌生人,仅仅是在网络上看到“办事”信息,便轻信对方,最终被骗。家长和学生不要被焦灼冲昏了头脑,大多“捷径”实则暗藏隐患,要时刻擦亮眼睛、保持理性,以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