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与同伙预谋后,先约被害人出来喝酒,再趁其驾车离开后故意与其追尾,并以被害人系酒驾相要挟勒索钱财7万余元。该男子落网后,于日前被武清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石某生于1991年,系武清区无业男青年。2014年10月10日晚,石某伙同杨某、冯某、姜某(均已判刑)经预谋后,由姜某出面约被害人崔某吃饭、喝酒、唱歌,石某在歌厅外等候。崔某酒后驾车离开歌厅时,石某通知杨某、冯某,后杨、冯二人驾车尾随崔某至武清区人民医院南门,并故意与崔某追尾,后杨某、冯某等人以崔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威胁,勒索崔某人民币7万余元,并将赃款瓜分。姜某、冯某被抓获后,二人家属退赔崔某人民币4万元,余款崔某放弃索赔。今年1月10日,石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鉴于被告人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津云”—北方网编辑曲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