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政府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后,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中的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在少数,政府不履行的义务包括信息公开、履行法定职责、执行行政处罚等。在依法治国的浪潮中,各级政府既是执行者,也更应是推动者,众多政府都做“老赖”,“执行难”的问题又该如何有效解决?近日,记者专门联系了王优银律师,就目前政府不履行判决的情况发表见解。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告诉记者,针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行政诉讼法》特别规定可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根据《行政诉讼法》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社会影响恶劣的,还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优银认为,政府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即便不构成犯罪,也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治社会政府应是守法的模范。行政机关不服从生效判决,成为“老赖”,对司法权威是一种藐视,与法治政府建设目标是相背离的。王优银律师解释,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法院已经作出确认拆迁行为违法的判决,然而拆迁部门却一直拖延不主动解决被拆迁人的房屋补偿问题。此时我并不建议大家采取非常手段去要求有关人员解决补偿问题,如此维权也很可能会被拘留或被冠以其他罪名,使自己陷入维权的不利境地。
行政机关作为诉讼参与人,其有义务履行法院作出的判决,当其懈怠履行甚至不履行时,法院有权对他作出相应的处罚。当事人如发现行政机关存在上述行为也是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我们更希望行政机关在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发挥表率作用,积极履行法院判决,只有这样才能提供政府公信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王优银 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土地法专家,行政法实务专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文章来源:圣运律师事务所